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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名称和收款单位不一致,一律以偷税处理!

作者: 发布于:2017/3/9 22:57:12 点击量:

最近无意中看到一个税务稽查报告,想看看什么样的企业这么悲惨,被税务局稽查了!

事件中透露了一个重要的偷税和骗取国家退税的标准:

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之规定,均按照偷税处理。

想想身边的企业,三流不一致的情况可能经常出现。

资金、发票、货物,经常出现一方收款,另一方开发票的情况,原来真的有很多企业因为这个原因被稽查了!

来看看案例原文吧!

发票名称和收款单位不一致,一律以偷税处理!


伊犁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伊州国税稽处〔2014〕29号

关于霍尔果斯金太阳贸易有限公司

的税务处理决定

霍尔果斯金太阳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9月21对你公司2008年至2009年期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主要违法事实

你公司2008年至2009年期间取得双双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讯印染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5份,金额合计15001090.06元,税额合计2550185.20元,并于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期间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并申报退税,取得退税款1985648.01元。

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件),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之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19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追缴退税款1985648.01元。

二、处理决定

我局决定追缴你公司利用已确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退税款1985648.01元。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5年11月4日

看完这个案例,你是什么想法啊,还不抓紧跟老板说一声,自己抓紧自查!告诉你的好朋友,他们也要抓紧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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